我们对查阅的涉及武汉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整理、分析,9部法律法规中有23项条款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行为涉及机构管理、内部治理、职业道德、业务承接、业务承办,评估专业人员违法行为涉及职业管理、职业道德、业务承接、业务承办。
评估机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之机构管理
资产评估法第46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
资产评估法第49条: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6号令】第62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6号令】第63条: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