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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


2004-11-23  

各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通知如下:
      一、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见附件《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二、各有关部门在房屋的交易管理、资产管理、房屋拆迁补偿以及国家税收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三、各类房屋交易估价、资产评估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按照《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根据房屋的不同等级、不同结构和不同新旧程度确定合理的重置价格。
      四、《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1996145号文)同时废止。
      五、本次确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将根据武汉市房屋建安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修定。
      六、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物价局、房产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房屋重置价格(不含已由开发区托管地区),并报市物价局、房产局备案。
      附件: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二OO四年五月十七日


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一、房屋重置价格是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照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设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全新状态的房屋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根据武汉市实际情况,本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格具体是指:假设承包商根据发包商的要求完成新的房屋建筑后,发包商支付的全部费用。该费用对应的发包方式为房屋建筑施工安装工程总承包方式。
      二、武汉市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见表一。

表一: 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说明:
      本标准中房屋重置价格不包含空调、采暖等设备重置价格,如房屋建筑中设有这些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三、各类房屋分等定级标准见表二

表二  房屋分类分等标准

      说明:
      1、本标准中,房屋是指按国家规范、标准设计和施工的房屋(简易结构房屋除外)。
      2、本标准中,低层房屋是指建筑层数为1-3层的房屋;多层房屋是指建筑层数为4-9层未安装电梯的房屋;小高层房屋是指建筑层数为7-12层且安装有电梯的房屋;高层房屋是指建筑层数为13层及其以上的且安装有电梯的房屋。
      3、本标准中,房屋标准层高设定为3.0M。
      4、本标准中,水、电、卫设施是指在原设计中设有,与房屋主体一并建造的水、电、卫等设施,能满足房屋基本功能需要。
      四、房屋成新率采用耐用年限法和实际观察法综合评定。采用耐用年限法评定房屋成新率,应采用直线折旧公式,根据房屋的建造年份和维修保养情况评定;采用实际观察法评定房屋成新率,见表三。

表三 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