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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  198—2004
代替JT/T  198—1995JT/T  199—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本标准是对JT/T198—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和JT/T199—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中营运车辆相应内容的修订。
本标准与JT/T198—1995JT/T199—1995相对应的主要区别是:
——
修订后的标准将JT/T198—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和JT/T198—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两项标准的内容合并。合并后的标准名称为《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代替JT/T198—1995JT/T199—1995
——
删去了JT/T198—1995中第三章术语。
——“
评定规则中,取消了汽车使用年限的规定。取消了关键项、一般项、及项次合格率的规定。
——
检测方法引用GB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
评定技术要求参照了GB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等相关标准最新版本的有关规定编制的。
——
删去了原标准中标准的实施监督一章。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7)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吉林大学交通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大佑  谢素华  任有  许洪国  李显生。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JT/T198—1995

——JT/T199—1995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 198-200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评定内容、评定规则、等级划分、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营运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276-2000       
汽车动力性台架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
    GB 1835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8565-2001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T 18566            
运输车辆能源利用检测评价方法
    QC/T 476              
车辆防雨密封性限值
3
评定内容
   
评定营运车辆整车装备及外观检查、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前照灯发光强度和光束照射位置、排放污染物限值、车速表示值误差等。
4
评定规则
4.1
评定原则

4.1.1 营运车辆应达到GB 18565规定的要求。
4.1.2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按表1的规定执行。
4.1.3
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应按GB 18565规定的方法执行。
4.2
等级划分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4.2.1
一级:表1中分级的项目应达到规定的一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4.2.2 二级:表15.1.25.1.95.4.2应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5.1.15.1.35.2.15.3.15.4.45.5.25.75.10八个项目中至少有三项应达到规定的一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4.2.3
三级:表1中分级的项目应达到三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5
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的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见表1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的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             1
序号 项目 技术要求
  
一级 二级 三级
5.1 
整车装备与外观 
5.1.1 
整车装备与标识 1)整备应齐全、完好、有效,各连接部件紧固完好。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在离地高1.5m内测量)高度差不得大于20mm;左右轴距不得大于轴距的1.2/1000
211.1.2车辆的结构不得任意改造。
11.1.3
营运车辆的车顶、车门、车身、风窗玻璃等部分的标识应统一,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规定。 11.1基本要求
11.1.1
整车整备应齐全、完好、有效,各连接部件紧固完好。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在离地高1.5m内测量)高度差不得大于40mm;左右轴距不得大于轴距的1.5/1000
11.1.2
车辆的结构不得任意改造。
11.1.3
营运车辆的车顶、车门、车身、风窗玻璃等部分的标识应统一,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规定。
5.1.2 
车架、车身、驾驶室 111.8.1车身和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和客货安全。
11.8.2
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车架、车身与驾驶室不得有开裂、锈蚀和明技术显变形,螺栓和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车身和车架的连接应安装牢固。
11.8.4
车身外部和内部都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
11.8.5
驾驶室和乘客舱所有内饰材料应具有阻燃性。
11.8.7
驾驶室必须保证驾驶员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车窗玻璃不允许张贴防碍驾驶员视野的附加物及镜面反光遮阳膜。
2)表面无锈迹、无脱掉漆。 11.8.1车身和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和客货安全。
11.8.2
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车架、车身与驾驶室不得有开裂、锈蚀和明技术显变形,螺栓和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

,车身和车架的连接应安装牢固。
11.8.4
车身外部和内部都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
11.8.5
驾驶室和乘客舱所有内饰材料应具有阻燃性。
11.8.7
驾驶室必须保证驾驶员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车窗玻璃不允许张贴防碍驾驶员视野的附加物及镜面反光遮阳膜。

5.1.3 车门、车窗 111.8.6.1车门和车窗应启闭轻便,不得有自行开启现象,锁止可靠,玻璃升降机应完好。
2)玻璃应完好无缺。 111.8.6.1车门和车窗应启闭轻便,不得有自行开启现象,锁止可靠,完好。
2)玻璃不得无缺。玻璃升降机应
5.1.4 
驾乘座椅 11.8.3货箱的栏板和地板应平整;客车车身与地板应密合,应有防止发动机废气进入车厢内部的有效措施。地板和左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座椅和扶手应安装牢固可靠。乘客座椅间距不得采用沿滑道纵向调整的结构。
11.8.10
车长大于6m的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不得小于650mm,面对面座椅的座间距不得小于1200mm
5.1.5 
卧铺 11.8.12卧铺客车的卧铺应采用“1+1”“1+1+1”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方向相同),卧铺宽度应不小于450mm,卧铺纵向间距应不小于1400mm,相邻卧铺的间距应不小于350mm
5.1.6 
行李架(舱) 11.8.11中级、中级以上车长大于或等于9m的营运客车和卧铺客车车身顶部不得设置行李架,应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行李舱。其他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其顶架载荷按每个乘客10kg行李核定,且行李架长度不得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
5.1.7 
安全出口、安全带 11.8.9安全出口
11.8.9.1
车长大于6m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上下的车门时,应设置安全门或安全窗。卧铺客车应设置车顶安全出口。其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布置应为上下两排。使用安全门时应保证不用其他器具即可将其想外推开。安全出口的数量及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11.8.9.2
安全门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安全门的净高不得小于1250mm,净宽不得小于550mm;
b
)门铰链应在门前端,向外开启角度应不小于100度,并能在此角度下保持开启,同时设有开启报警装置;
c
)通向安全门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00mm,不足300mm时,允许采用迅速翻转座椅等方法加宽通道;
d
)车内外应设应急开门把手,车外把手距地面高度应不大于1800mm;

e)关闭时应能锁止;
f
)在安全门或安全窗处应有醒目的红色标志和操纵方法,字体高度应不小于20mm
11.8.9.3
安全窗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安全窗和安全顶窗的面积应不小于3×105平方毫米,且能内接一个400mm×600mm椭圆;车辆后端面的安全窗的面积应不小于4×105平方毫米,且能内接一个500mm×700mm的矩形;
b
)安全窗应易于向外推开或用手锤击破玻璃,在其附近应备有便于取用的击碎出口玻璃的专用工具。
11.11.1
汽车安全带
11.11.1.1
座位数小于或等于20(含驾驶员座椅,下同)或者车长小于或等于6m的载客汽车和******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载货汽车和牵引车的前排座位必须装置汽车安全带。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驾驶远座椅及前面没有座椅或护栏的座椅应安装汽车安全带。安全带应有认证标志。
11.11.1.2
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11.11.1.3
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合理,固定点应有足够的强度。

5.1.8 车厢、地板、护轮板(挡泥板) 11.8.3货箱的栏板和地板应平整;客车车身与地板应密合,应有防止发动机废气进入车厢内部的有效措施。地板和座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座椅和扶手应安装牢固可靠。乘客座椅间距不得采用沿滑道纵向调整的结构。
11.8.15
轿车应装有护轮板,挂车后轮应有拦泥板,其他车辆的所有车轮均应有挡泥板。
5
1车轮、轮胎 微型车辆胎冠花纹深度不小于3.2mm,其他车辆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小于3.5mm,其他轮胎花纹深度不小于2.5mm 11.9.1车轮和轮胎
11.9.1.1
轮胎的磨损:轿车和挂车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6mm;其他车辆转向胎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6mm
11.9.1.2
轮胎胎面不得有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11.9.1.3
同一轴上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车辆出厂时的规定,同一轴上轮胎外径的磨损程度应大体一致。
11.9.1.4
汽车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11.9.1.5
汽车装用的轮胎应与其******设计车速相适应。
11.9.1.6
轮胎负荷不应超过该轮胎的额定负荷,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该轮胎承受负荷时规定的压力。
11.9.1.7
******设计车速超过120km/h的车辆,其车轮应做动平衡,并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11.9.1.8
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定力矩紧固。

11.9.1.9车辆总成的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总质量小于或等于4500kg的汽车不得大于5mm;其他车辆不得大于8mm

5.1.10 悬架装置 11.9.2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和断片现象,其弹簧形式和规格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应紧固。
11.9.3
减振器应齐全有效。
11.9.5
车桥和悬架之间的各种拉杆和导杆不得变形,各接头和衬套不得松旷和移位。
5.1.11 
传动系、车桥 11.10传动系
11.10.1
离合器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原厂规定的该车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11.10.2
离合器踏板力应不大于300N
11.10.3
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工作时不得有异响、抖动和不正常打滑等现象。
11.10.4
变速器和分动器,换档时齿轮啮合灵便,互锁、自锁、倒档锁装置有效,不得有乱档和自动跳档现象,换档时变速杆不得与其他部件干涉。运行中无异响。
11.10.5
传动轴在运转时不得发生振抖和异响,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得有裂纹和松旷现象。
11.10.6
驱动桥工作应正常且无异响。
11.9.4
前、后桥不得有变形和裂纹。
5.1.12 
转向节及臂,横、直拉杆及球销 7.11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并且球销不得松旷。对车辆进行改装或修理时,横直拉杆不得拼焊。
5.1.13 
制动装置(行车、应急、驻车) 6.1车辆应具有行车制动、应急制动和驻车制动功能。
6.2
行车制动系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原厂规定的有关技术条件。
6.9
车辆的行车制动必须采用双管路或多管路。
6.13.2.2
检查汽车是否具有有效的应急制动装置。如受检汽车没有应急制动装置或对应急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应按6.13.2.3的规定检验其应急制动性能。
5.1.14 
螺栓、螺母紧固 11.9.1.8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定力矩紧固。
11.9.2
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和断片现象,其弹簧形式和规格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应紧固。
5.1.15 
灯光数量、光色、位置
 8.4
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得眩目。
8.5
汽车和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角度等应符合GB4785的有关规定。

8.6全挂车应在挂车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红色标志灯,其高度应比全挂车的前栏板高出300mm400mm,距车厢外侧应小于150mm
8.7
车辆应装置后回复反射器,车长大于10m的车辆应安装侧回复反射器,汽车列车应装有侧回复反射器。回复反射器应能保证夜间在其正面前方150m处用汽车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
8.8
装有前照灯的车辆应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的远光应同时熄灭。同一辆车上的前照灯不允许左、右的远、近灯光交叉开亮。
8.9
车辆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廊灯、挂车标志灯、牌照灯和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仍能点亮。
8.10
空载高为3m以上的车辆应安装示廊灯。
8.11
车辆应安装一只或两只后雾灯,只有当远光灯、近光灯或前雾灯打开时,后雾灯才能打开。后雾灯可以独立于任何其他灯而关闭。后雾灯可以连续工作,直至位置灯关闭时为止,之后一直处于关闭状态,直至再次打开。车辆(挂车除外)可以选装前雾灯。
8.12
车辆应装有危险报警闪光灯,其操纵装置应不受电源总开关的控制。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转向信号灯的闪光频率为1.5Hz±0.5Hz;起动时间应不大于1.5s
8.13
汽车及挂车均应安装侧转向灯,若汽车前转向灯在侧面可见时则视为满足要求。铰接式车辆每一刚性单元必须装有至少一对侧转向灯。
5.1.16 
信号装置与仪表 8.14车辆仪表板上应设置与行驶方向相适应的转向指示信号和蓝色远光指示信号灯。
8.15
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仪表灯点亮时,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仪表并不得眩目。
8.16
各种客车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电路,仅用于进出口处的照明电路可作为其中之一。当一条电路失效时,另一条应能正常工作,以保证车内照明,但不得影响驾驶员的视线和其他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8.17
车辆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任一条线路出现故障,不得干扰其他线路的正常工作。
8.18
车辆前、后转向信号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及制动灯白天距100m可见,侧转向信号灯白天距30m可见;前、后位置灯、示廊灯和挂车标志灯夜间好天气距300m可见;后牌照灯夜间好天气距20m能看清牌照号码。制动灯的亮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
8.19
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分线路保险完善的客车除外。
8.20
车速里程表、水温表、机油压力表、电流表、燃油表、气压表等各种仪表和信号装置应齐全有效。

5.1.17 漏气、漏油、漏水、漏电 10.2连接件密封性
汽车上各连接件无漏油、渗水和漏气现象。
8.21
发电机技术性能应良好。蓄电池应保持常态电压。所有电气导线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有绝缘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需设绝缘套管。
5.1.18 
底盘异响 11.6.2车辆运行当中底盘应无异响
5.1.19 
发动机异响 11.6.1发动机运转应无异响,运转和加速时不得有回火放炮现象。
5.1.20 
润滑 11.7.1各部润滑良好,发动机机油压力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11.7.3
变速箱、后桥等总成和部件的润滑油的规格和用量应符合规定。
5.1.21 
灭火器 11.11.12营运车辆应装备与其相适应的有效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
5.1.22 
车内外后视镜、前下视镜 11.11.2车内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
11.11.2.1
车辆(除挂车外)必须在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车长大于6m的平头客车和平头载货汽车车前应设置一面下视镜。轿车和客车驾驶室内应设置一面内后视镜。
11.11.2.2
车辆车外后视镜的安装位置和角度应保证看清车身左右外侧、车后50m以内的交通情况。前下视镜应能看清风窗玻璃前下方长1.5m、宽3m范围内的情况。
11.11.2.3
车内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应易于调节,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11.11.2.4
安装在外侧距地面1800mm以下的后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镜时,应具有能缓和冲击的功能。
5.1.23 
侧面、后下部防护装置 11.11.9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11.11.9.1
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载货汽车和挂车两侧必须装备侧面防护装置,但本身结构已能防止行人和骑车人等卷入的汽车和挂车除外。
11.11.9.2
除牵引车和长货挂车以外的汽车及挂车,空载状态下其车身或无车身底盘总成的后端离地间隙大于700mm时,必须装备能有效防止其他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等从车辆后下方嵌入的防护装置。
5.2 
动力性 
5.2.1 
驱动轮输出功率 GB/T 18276-20001中额定值的要求 GB/T 18276-20001中允许值的要求
5.2.2 
滑行性能 11.5滑行性能
11.5.1
用底盘测功机检测时,按12.5.1规定的方法测得的初速为30km/h的滑行距离,应符合表11的规定。
11车辆滑行距离要求
汽车整备质量M,kg双轴驱动车辆的滑行距离,m单轴驱动车辆的滑行距离,m

M<1000≥104≥130
1000≤M≤4000≥120≥160
400050008000M>11000≥214≥270
11.5.2
路试检测时,按12.5.2规定的方法测得的初速为30km/h的滑行距离应符合表11的规定。
11.5.3
12.5.3规定的方法测得的滑行阻力Ps ,应符合Ps≤1.5%Mog式中,Ps—滑行阻力,NM—汽车的整备质量,kgg—重力加速度,9.8m/s²
11.5.4
车辆的滑行性能符合11.5.111.5.211.5.3中任一项即为合格。 5.2.2
5.3 
燃料经济性 
5.3.1 
等速百公里油耗 不大于该车型制造厂规定的相应车速等速百公里油耗的103% GB/T 18566
5.4 
制动性 
5.4.1 
制动力 6.13.1.1汽车在制动试验台上测出的制动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台试制动力要求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
空载  满载  前轴  后轴
≥60≥50≥601
1
)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均应满足此要求
6.13.1.2
台试时的制动气压和制动踏板力要求
a)
满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额定工作气压;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500N;其他车辆≤700N
b)
空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600kPa;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400N;其他车辆≤450N
5.4.2 
制动力平衡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制动力中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得大于16%,对后轴不得大于20%;当后轴制动力小于后轴轴荷的60%时,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之差的******值不得大于后轴轴荷的5% 6.13.1.3制动力平衡要求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制动力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得大于20%;对后轴:当后轴制动力大于或等于后轴轴荷的60%时不得大于24%;当后轴制动力小于后轴轴荷的60%时,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值不得大于后轴轴荷的8%
5.4.3 
制动协调时间 6.13.1.4汽车制动协调时间(指在急刹制动时,从踏板开始动作至制动力达到表2规定的制动力75%时所需的时间):对采用液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0.35s;对于采用气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0.56s
5.4.4 
车轮阻滞力 各轴的阻滞力均不得大于该轴轴荷的2.5% 6.13.1.5车轮阻滞力:进行制动力检测时,车辆各轮的阻滞力均不得大于该轴轴荷的5%
5.4.5 
驻车制动 6.13.3驻车制动性能
当采用制动试验台检验车辆驻车制动的制动力时,车辆空载,乘坐一名驾驶员,使用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不小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车辆,限值为15%
5.5 
转向操纵性 
5.5.1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7.3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
7.3.1
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仪(包括单、双板)按12.4.2规定的方法检测时,侧滑量值应不大于5m/km
7.3.2
前轴采用独立悬架的汽车,可以前轮定位参数值符合原厂规定的该车有关技术条件为合格。
5.5.2 
转向盘******自由转动量 ******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的汽车为15°,******设计车速小于100km/h的汽车为20° 7.1转向盘的******自由转动量
7.1.1
******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的汽车:20°
7.1.2
******设计车速小于100km/h的汽车:30°
5.5.3 
悬架特性 7.6悬架特性
对于******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轴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500kg的载客汽车,应按12.4.3规定的方法进行悬架特性检测。
5.6 
前照灯 
5.6.1 
发光强度 8.2汽车每只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如下要求;
两灯制:12000cd;四灯制:10000cd
测试时,电源系统可处于充电状态。
采用四灯制的汽车,其中两只对称的灯达到两灯制的要求时,视为合格。
5.6.2 
光速照射位置 8.1.1在检验前照灯的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在距离屏幕前10m处,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0.6H—0.8H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其水平方向位置要求向左向右偏均不得超过100mm
8.1.2
四灯制前照灯其远光单光束的照射位置,前照灯在距离屏幕10m处,光束中心离地高度为0.85H—0.90H,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得大于100mm,向右偏不得大于170mm;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得大于170mm
8.1.3
汽车装用远光和近光双光束灯时以调整近光光束为主。对于只能调整远光单光束的灯,调整远光单光束。
5.7 
排放污染物控制 
5.7.1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 轻型CO≤3.5%HC≤700×10-6
重型CO≤4.0%HC≤1000×10-6 9.1.1.29.1.1.1规定的其他MN类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应按12.7.3规定的办法进行怠速试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见轻型车COHC,重型车COHC1995.07.01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4.5%1200×10-65.0%2000×10-6
1995.07.01
起生产的在用车4.5%900×10-64.5%1200×10-6
5.7.2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 M1类怠速:
CO≤0.7%
HC≤135×10-6
高怠速:
CO≤0.25%
HC≤90×10-6
NI
类怠速:
CO≤0.85%
HC≤180×10-6
高怠速:
CO≤0.45%
HC≤130×10-6 9.1.1.1GB18352通过型式认证的轻型汽车,应进行双怠速试验或加速模拟工况(ASM)试验。
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双怠速试验按12.7.1规定的方法进行,其排气污染物限值见表4。加速模拟工况试验按12.7.2规定的办法进行,其排气污染物限值见表5。表4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
车辆类型  怠速  高怠速
CO
% HC10-6 1 CO% HC10-6 1
2001
11日以后上牌照的M12)类车辆0.8
150  0.3  100
2002
11日以后上牌照的N13)类车辆1.0
200  0.5  150
注:1HC容积浓度值按正乙烷当量。
2
M1指车辆设计乘员数(含驾驶员)不超过6人,且车辆******总质量不超过2500kg
3
N1还包括设计上乘员数(含驾驶员)超过6人,或车辆******总质量超过2500kg但不超过3500M类车辆。
5.7.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 Rb≤3.6 9.1.2.29.1.2.1规定的其他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应按12.7.4.2进行自由加速烟度试验,自由加速烟度试验排放限值:1995.07.01前生产的在用车Rb≤4.7;1995.07.01起生产的在用车Rb≤4.0
5.7.4 
柴油车排气可见污染物 光吸收系数(m-1:2.2 9.1.2.1GB18352通过型式认证的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应按12.7.4.1进行自由加速排气可见污染物试验,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2001.01.01以后上牌照的有用车(m-12.5
;2001.01.01
以后上牌照的装配废气涡轮增压器的在用车(m-13.0
5.8 
喇叭声级 9.2.4喇叭声级:汽车喇叭声级在距车前2m、离地高1.2m处用声级计测量时,其值应为90dB(A)---115dB(A) 
5.9 
车辆防雨密封性 QC/T 476 
5.10 
车速表示值误差 车速表示值误差0—+15% 11.4车速表检查
车速表允许误差范围为+20%—-5%,即当实际车速为40km/h时,车速表指示值应为38km/h—48km/h。其检验方法按12.10的规定进行。
a.
载客汽车
 b.
载货汽车
 c.
用于对******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轴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500kg的载客汽车。
 d.
GB 18352通过型式认证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应进行双怠速试验;其他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应进行怠速试验。
 e.
GB 18352通过型式认证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应进行排气可见污染物试验;其他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应进行自由加速烟度试验。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
(
交公路发[2002]590)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推动营运客车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规范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行为,为客运线路审批、客运企业资质评定和核定运价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产业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车〈包括国产和进口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车生产企业自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定、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凡产品已列入国家经贸委核准的汽车产品公告的企业,对现销售及拟投放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客车,均可自愿申请客车等级评定。
  进口客车的生产企业或者其代理商自愿申请客车等级评定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
  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交通部负责国产或进口高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并向社会发布《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或进口的中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时,应同时抄报交通部并抄送全国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该省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应当予以认可,不得重复进行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第七条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核发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应当对照交通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高级和中级客车的等级特别是一些关键的设施设备进行核验,并要对在用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进行年度复核。

  第八条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作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具体从事以下工作:
  1、接受交通部委托,负责受理国产或进口高级营运客车等级评定的申请、技术审查、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交通部;
  2、接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邀请,派专家参加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的、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中级营运客车等级评定的技术审查、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
  第九条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应当依据交通部发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 -2002〉进行。

  第十条客车生产企业申请评定高级客车的,应向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1、评级申报表(申请座位车评级填写附件一,申请卧铺车评级填写附件二)
  2、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见附件三;
  3、申报车型定型的试验报告复印件〈附有正右、正左侧彩色产品照片2张;
  4、产品质量保证书:
  5、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客车生产企业申请评定中级客车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1、评级申报表〈申请座位车评级填写附件一,申请卧铺车评级填写附件二;
  2、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见附件三)
  3、申报车型定型的试验报告复印件〈附有正右、正左侧彩色产品照片2张;
  4、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收到客车生产企业的高级客车评级的申请文件后,应当在3日内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初审。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高级客车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客车生产企业。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应当在报经交通部同意后,在3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看和实测。如果现场查看和实测的结果与客车生产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以实测结果为准,并以书面文件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根据核实情况及实车核测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报交通部。交通部核准同意后,每隔4个月拟文以《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对外发布。对不符合条件未通过高级客车初评的,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四条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组织的现场查看和实测专家应当具备汽车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得少于3人。
  专家组组成人员除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专家外,还应包括客车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专家。

  第十五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本行政区域内客车生产企业的中级客车评级申请文件后,应当在3日内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初审,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中级客车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客车生产企业。初审合格的,应当在30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车型进行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如果现场查看和实测的结果与客车生产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以实测结果为准,并以书面文件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六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于专家现场查看和实测结果符合中级客车技术要求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每隔4个月拟文以《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形式对外发布。对不符合条件未通过中级客车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七条中级客车评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汽车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得少于5人。
  专家组成人员应当包括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的专家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家各2人。

  第十八条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应当按照部颁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及《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公布后的车型等级实施动态管理。
  由于用户要求变更配置导致低于原定车型等级要求时,经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准后,可以降低至相邻等级投放道路运输市场。
  对于质量投诉多,年销售量小(高级客车低于30辆,中级客车低于80辆)以及车辆机械原因造成事故多的客车车型,交通部应当在全国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车辆年度审验,对在用营运客车等级进行年度复核,对营运客车车内服务装备是否改动、是否有效及所贴统一标识是否与其等级相符进行核查,对于运输企业擅自变更配置或改装导致客车低于原定车型等级要求时,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以将其降低至相邻等级,并将复核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内。

  第二十一条负责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有关单位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评审专家在评定工作中,衔私舞弊、不能秉公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在5年内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客车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客车生产厂家对高级客车评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交通部申请复核;对中级客车评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有关部门收到客车生产厂家的复核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交通部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此标准以国家正式公布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