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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在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

 
文章摘要:本文对在建船舶定义及船舶建造过程进行了描述,探索和研究了在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思路。同时,提出了对在建船舶安全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在建船舶 监督管理
    随着国内经济快速蓬勃发展,国内外贸易对航运和造船的需求大幅增加,造船市场呈现繁荣兴旺之势。同时,在建船舶“无证无照、不办理出口签证擅自出港”等非法违规行为时常出现,“船厂无靠泊设施,在建船舶随意沿岸边锚泊,遇大风后走锚、甚至断链漂航”的险情时常发生,滩涂造船也由此大量应运而生,给水上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如何加强在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建造行为,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显得非常重要和迫切。
一、在建船舶定义及建造过程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一章第二条定义中,对“新船”进行了定义:新船系指在本公约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2004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一章中,对“建造”进行了定义:建造系指安放龙骨或处于下述相应建造阶段:
    ①可以认定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
    ②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t,或为所有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以较少者为准。
   “在建船舶”,笔者认为应从上述“建造”定义中“安放龙骨或处于下述相应建造阶段”开始算起,到建造完毕、交船出厂结束。在建船舶包括:1.前期准备:图纸设计、送审,材料准备,设备订购等。2.生产建造:数控切割、上平台,装配---分段建造(中合拢—布管线—总合拢),下水之前密性试验,水下调试设备,水下舾装,船舶试航,进坞检查修理。3.交船、出厂。
二、在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思路
    在在建船舶海事监管方面,目前,还没有一部比较完整、专门的法律法规,各海事机构对在建船舶监管的方法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在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涉及船舶名称申请核准、船舶临时国籍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船舶出船台或干船坞安全作业区划定以及船舶下水可能影响通航安全作业报备,船舶防污染管理,船舶试航及出港签证,舾装码头临时对外开放管理等方面。
(一)、船舶名称申请核准
    在接到在建船舶名称申请时,应按规定对提交的下列申请材料的种类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及申请登记内容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进行审查:1、船舶名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A、属企业单位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B、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定机构核发的身份证明文件;C、属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不得为临时)的复印件并同时查验正本],3、如委托合法代理人代办的,还需提交合法代理人的有关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同时查验委托正本,4、建造合同。对符合规定的,将该船名在交通部海事局指定的专用网站船名库中校核、注册。
(二)、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
    建造船舶需要大量资金,大多数造船厂商通过“融资”来解决资金不足困难。以前造船厂商找有一定实力的“代理公司”通过银行担保,由国外船东先行“垫资”,这需要向“代理公司”支付一笔可观的代理手续费,且手续相当烦琐。如果直接从金融机构借资,手续较“找代理公司融资”简单,且省去了“代理手续费”。在办理过程中金融机构要求造船厂商以建造中的船舶作为抵押,方可办理借资。这就存在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问题。笔者认为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关键在于确认船舶所有权以及船舶实际价值问题,在建船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不能超过在建船舶相应建造阶段的实际船价,这样造船厂商就不能一次性从金融机构获得所需要的资金,要通过“分步抵押、滚动操作”来办理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分批次获得所需要的资金。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审查的材料: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4、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5、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件,6、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7、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在建船舶下水监管
    在建船舶由于自身尺度大,没有动力,空载受风面积大。在整个出船台或干船坞过程中受横流的影响大,作业占用水域的面积大。同时,需要多艘拖轮的协同操作,且根据现场外部条件的变化,拖轮要及时调整位置,系解缆作业较为凭繁,对通航安全构成一定威胁。在建船舶出船台一般采取重力式下水方式,重力式下水时,船舶在惯性作用下会向江中冲出一定距离,对下水作业附近水域通航安全构成很大危胁。笔者认为建设船台或干船坞,海事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督促建设单位提交下列文书,向海事部门提出安全作业区的申请,并根据船台或干船坞的设计船型、船舶吨位、船舶尺度,船台或干船坞的周围通航环境等资料进行认真审核: 1、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2、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3、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4、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5、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必要时);6、通航环境安全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7、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等。对船台或干船坞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且安全作业区满足通航环境安全要求,应对外公告安全作业区范围,并视情设标标示,提醒过往船舶注意。
    在建船舶每次下水都可能影响通航安全,造船厂商或下水操作单位,应及时提交下列文书:1、船舶在港作业报备书;2、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3、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必要时),4、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5、专项维护申请。向当地海事部门报备下水作业船舶的尺度、作业特点、应急预案,以便监控。对符合要求的,所提供的安全及防污染措施切实可行,海事机构在船舶下水时,应实施局部封航,并派海巡艇现场进行水上交通组织维护。
    船舶下水后,要加强对船舶靠泊情况加强监管,尤其要加强对无舾装码头,临时在厂区水域岸边靠(锚)泊的在建船舶的监管,督促造船厂商采取措施,注意恶劣天气(大风、洪流)对在建船舶的影响,防止走锚、甚至断链(缆)漂航的险情发生。
(四)、在建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
    在中国海事局政务公开中,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已作为审批许可项目之一。在建船舶在靠泊(锚泊)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必须及早向当地海事机构提交材料:1、船舶舷外烤产及油漆作业申请书,2、防止污染和安全措施以及作业计划。在具备1、具有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和安全作业措施;2、具有安全作业的气象和作业环境等条件,经海事机构批准后方可作业。
(五)、在建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
    建造船舶下水后,具备船舶或浮动设施的条件,应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在接到在建船舶临时国籍登记申请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对提交的下列申请材料的种类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及申请登记内容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进行审查: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新造船舶);2、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3、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4、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技术证书。符合规定的,按程序签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六)、船舶试航监管
    对申请试航的在建船舶,应督促船舶提交试航申请、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试航证书或临时检验证书、试航船员名单及试航人员名单、试航方案和应急措施等资料。重点审核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试航证书或临时检验证书是否真实有效;船员配备是否符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要求,且所有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是否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尤其要着重防止轮机部值班船员无证参与值班(船厂轮机工程技术力量较雄厚,轮机工程技术人员熟练掌握了轮机工程理论以及轮机操作方法,但绝大多数未经考试取得船员适任证书;造船厂商为了节省聘请船员费用,经常以本厂轮机工程人员替代持证轮机值班船员,造成试航船舶配员不足,构成违章);参加试航人数和试航船员总数不超过船舶救生设备允许的总人数(试航证书或临时检验证书中所核定的总人数);试航船员是否熟悉试航船舶的结构和设施布置情况,是否掌握试航操作方法;试航方案和应急措施是否符合安全试航的要求,试航船员是否对全船突发失电的应急处置、应急舵使用程序等应急预案进行预先演练、操作;申请试航水域、天气情况是否满足试航条件。为确保试航安全,笔者认为在长江段航行和试航作业,应督促落实海巡艇护航、在过大桥、浅窄航段以及必要时落实伴航拖轮,及时发布航行通告,公布试航信息。对满足试航条件的在建船舶方可办理出港签证手续,允许出港试航。
(七)、舾装码头临时对外开放管理
    建造船舶出口,在离岸交船时,需在当地口岸办理船舶出口岸查验手续。对已对外开放的舾装码头,只要按照《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要求办理。对未对外开放的舾装码头,如确需办理船舶出口岸查验手续的,应由码头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当地口岸查验机构对舾装码头进行评估后提出申请,按照国家有关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出非开放区域的规定执行。
三、安全管理建议
    目前,在建船舶海事安全监督管理方面,还没有一部比较完整、专门的法律法规,各海事机构对在建船舶监管的方法方式不尽相同,监管的标准也不一样,建议海事机构加强调研,尽早制定出台在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做到有章可循。建议明确规定船舶建造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报备,尤其对某些没有下属船检部门的海事机构更为必要,便于海事部门同步管理及全程跟踪管理。
    国家应出台造船行业标准,提高造船许可的门槛高度,对不具有舾装码头或安全靠泊设施等设备简陋、技术力量缺乏、管理不规范的造船厂商要限期整改,达不到标准的要坚决关停,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坚决打击低标准船舶的建造,规范船舶建造行为。
    在中国海事局政务公开中,船舶试航已作为外国籍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报备项目之一,但对外国籍船舶在港区外水域(或跨辖区)以及中国籍船舶(在建船舶试航一般在船舶交船前进行,在申请船舶登记时,一般以造船厂商为船舶所有人,办理临时中国籍船舶登记)在港区内或港区外(或跨辖区)试航如何管理未作说明。在《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2004]362号)中,船舶试航作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内容之一,但对试航作业适用的船舶国籍未作说明。目前,在建船舶一般都要跨辖区进行试航作业,甚至要从长江到海上试航。船舶试航存在1、船舶主机、舵机、电机等关键性设备容易出现故障,2、试航人员对试航船舶各项设备性能缺乏了解,3、在船试航人员众多等不安全因素。为有效加强对试航船舶的监管,督促落实试航安全措施,建议中国籍和外国籍船舶试航除在港区水域内实行安全作业报备外,在港区外水域(或跨辖区)试航建议都采用安全作业审批许可制。